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0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處理,罔
顧人倫情義,僅為細故而生爭執,竟以暴力相加,致告訴人
之傷勢非微,嗣雖於本院訊問時,當庭坦承犯行,並向告訴
人致歉,表示悔意,惟未為告訴人所接受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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