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區段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1號100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原告 謝耀州
謝秀玲 李英杰 黃鼎傑 黃鼎竣 原告 陳國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兼共同代收人)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江宜樺 訴訟代理人 蔡崇珍
洪天貺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行政院院台訴字第100009413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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