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