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天麗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彭之麟 律師
       陳冠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霖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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