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學良
陳素霞 被告 范姜秀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06號,改分106年度交簡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梁凱富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