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月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故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