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91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0年7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02,28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經債權人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