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營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邱茂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4月13日南市警營偵秩字第11001902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茂澤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邱茂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12時14分至下午5時35分止。

㈡地點:臺南市○○區○○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邱茂澤於上開時地,無故持續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共計29次(本院按:移送機關移送書誤為47次),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違序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被移送人邱茂澤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110報案臺時間一覽表1份。

㈢通話譯文29份。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邱茂澤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規定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邱茂澤於行為後坦承上開犯行,暨其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並期被移送人邱茂澤能切實悔改,勿再有違序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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