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5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庭禎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