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譚翔哲 被告 江秉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83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25號起),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過失傷害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始向本院遞狀,有本院收文章在卷足參,然原刑事案件即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83號案件業已於106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是原告上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係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則依上揭規定,原告起訴自與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屬不合法,則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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