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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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2856號債權人竣民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竣民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台端聲請狀稱謂中未為記載)。
二、釋明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台端聲請狀稱謂中未為記載)。
三、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四、釋明利率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利率,經改寫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
五、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