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曾建薰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原告與被告仕樺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