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重利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黃綉霞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蔣佳達
蘇哲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號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蔣佳達、蘇哲緯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號重利案件,經原告黃綉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李立青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