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號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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