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68號債權人 陳芸珈 債務人 黃立元 (即 董嬌年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嬌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月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