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永輝?男23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張永輝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157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即被告經通知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4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處分保證金處理查詢列印畫面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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