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林俊亨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蔡仲閔 律師被告 林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72/10000)及其上同段525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次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16,218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196.82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69.9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26.83平方公尺=196.82),有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按,是系爭房地之價值應為22,874,027元(計算式:116,218×196.82=22,874,027,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874,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