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賦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賦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化成分行111年2月5日9,422元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