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抗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