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號債務人甲○○
(債權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0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借款返還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茲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依上開規定,自有依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