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向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不能送達之證明(
如遭退回之信封、回執)、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