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楊肅遠 相對人 楊肅志 關係人楊 陳雪梧
楊能利 楊能嬌 楊肅德 楊肅揚 楊志昌 楊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肅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肅志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肅志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肅志為聲請人之大哥,於民國72年8月15日因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2年,前經本院准以104年度亡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楊肅志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羅天佑即 黃天佑 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兄即相對人楊肅志,於民國72年8月15日因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104年度亡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楊肅志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報等件為證。而相對人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無財產及所得資料等情,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於
72年8月15日不知去向,由失蹤人之妹楊能嬌於97年4月2日至該分局報案協尋,目前為失蹤人口,迄未尋獲等情,此有該分局104年4月21日投集警防字第1040004862號函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失蹤人口案件訪談內容紀錄表2份、104年12月16日投集警防字第1040016470號函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綜上所述,相對人自72年8月15日失蹤迄今已逾32餘年,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於72年8月15日失蹤,計至79年8月15日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於79年8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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