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聲請人 吳聯容 相對人銓星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8月17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285,000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在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229,630元及利息55,370元,共計1,285,000元,其中285,000元分3期給付,分別於111年9月10日、111年10月10日、111年11月10日,給付95,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其餘1,000,000元部分,於112年3月10日起至113年2月10日止分12期給付,第1期給付87,000元,其餘各期給付83,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於110年9月10日屆期並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然查,依照調解方案內容可知,相對人給付金額係分為兩部分,其中285,000元部分,分3期給付,每期給付95,000元,給付期間為111年9月10日至111年11月10日,然因相對人並未於111年9月10日給付95,00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在卷足憑,故相對人已喪失此部分金額之期限利益,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此部分285,000元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調解方案另就其餘1,000,000元之給付方式,係約定自112年3月10日起,分12期給付,然因此部分金額之履行期尚未屆至,因此本院尚無從認定相對人有何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故聲請人併就此部分1,000,000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琬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