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58號
102年度易字第10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馬肇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涉犯贓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
3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58、10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肇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馬肇宗因涉犯贓物等案件,就本院103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58、1088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實難令被告甘服,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另狀補呈理由等語,惟遲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孟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