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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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世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世真於92年06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0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世真│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9495││年10月5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002│新臺幣│王世真│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24005││7月20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