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振裕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振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振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蔡振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3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③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合計有期徒刑2年7月,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15號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於105年9月14日假釋出監;惟上開①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5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調取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015號卷宗核閱無訛。是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其須接續執行之刑,已由合計有期徒刑2年7月變更為合計有期徒刑2年5月。又法務部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因上述更定其刑而重新審核,仍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721號函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證。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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