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伊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三號刑事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二頁第三行關於幫助「販賣」之記載,應更正為幫助「施用」。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件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事判決正本,其理由欄第二頁第三行關於幫助「販賣」之記載,顯係幫助「施用」之誤植,而此項誤植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王聰明法官洪昌宏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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