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