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一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一驎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龍潭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貳萬柒仟陸佰玖拾│NW一五七一一四│││││││叁元│一││├─┼─────────┼─────────┼───────────┼────────┼────────┼──┤│2│一驎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龍潭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柒仟壹佰玖拾元│NW一五七一一五││││││││三││├─┼─────────┼─────────┼───────────┼────────┼────────┼──┤│3│一驎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龍潭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貳萬叁仟伍佰陸拾│NW一五七一一二│││││││元│二││├─┼─────────┼─────────┼───────────┼────────┼────────┼──┤│4│一驎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龍潭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貳仟陸佰貳拾元│NW一五七一一二││││││││七││├─┼─────────┼─────────┼───────────┼────────┼────────┼──┤│5│一驎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龍潭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貳仟玖佰元│NW一五七一一三││││││││九││├─┼─────────┼─────────┼───────────┼────────┼────────┼──┤│6│一驎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龍潭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伍萬伍仟玖佰玖拾│NW一五七一一五│││││││柒元│0││├─┼─────────┼─────────┼───────────┼────────┼────────┼──┤│7│一驎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龍潭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捌仟貳佰伍拾│NW一五七一一五│││││││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