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吳冠儀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
被   告  謝樂綺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施月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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