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畯賓上列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畯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涂畯賓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2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15、301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