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坤鎔 再審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