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朱憶雯 被告朱𤥨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程式,如違背此項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其起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具體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6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蓓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