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債權人 錢緯綸 債務人 白添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00,000元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無無2200,000元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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