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素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票號:UC0000000)之發票人為田太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而非陳素華個人,請釋明對債務人陳素華個人請求票款給付及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
二、若相對人陳素華為系爭支票(票號:UC0000000)之背書人,支票(票號:UC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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