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13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尚藝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國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