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0四號
原告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裕 被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