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5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子輝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56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年2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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