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壽山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04,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戴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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