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5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天澤 債務人 沈雪娥 (原名: 許沈雪娥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