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22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

被告 沈興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編號1計息本金欄「12萬5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萬55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