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13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被移送人  甲○○
            5
            01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11月27日南市警二社維字第096422666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1月25日21時21分許。
(二)地點:台南市○○區○○街○○○號前。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吳信輝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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