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02號原告 蔡瑛綺 被告 楊晴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8日15時50分許,連線網際網路,在社群網站臉書「台灣隊大隊長 蔡英文 總統」社團即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引用原告使用暱稱「 楊玉慧 」張貼之文章及截圖,貼文留言:「齁!笑到肚子痛!打著#台灣大隊長蔡英文總統的名號開社團,還自稱創團長&"FP"老手( 哇勒 玩LP老手啦!),連社團管版群都不會查閱?!是每天都在過"青明節"喔?張大眼睛看清楚,本社團#于將軍本尊帳號就在社團管版任鎮團管理員!有種去凸看看是否為假帳號!真金不怕火煉!麥嘞嘎抵抹災調,就用奧步嘞抵吓屎尿酸葡萄!今嘛喺抹溴就牽拖LP大球嗎?」等語(下稱前開貼文)辱罵原告,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不知道「楊玉慧」是誰,原告沒有主動提起,伊不會知道原告就是「楊玉慧」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7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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