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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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敖魂受刑人即被告楊占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敖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敖魂因被告楊占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楊占煊(下稱被告)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張敖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暨送達證書各2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又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