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建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高錫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逸泉工程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