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債權人 張賜德 債務人 林錳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85年4月23日│51,700元│85年4月23日│027827││1│││││├─┼───────────┼─────────┼───────────┼────────┤│00│85年4月23日│100,000元│85年4月23日│027828││2│││││├─┼───────────┼─────────┼───────────┼────────┤│00│85年4月23日│100,000元│85年4月23日│027829││3│││││├─┼───────────┼─────────┼───────────┼────────┤│00│85年4月28日│96,300元│85年4月29日│027836││4│││││├─┼───────────┼─────────┼───────────┼────────┤│00│85年4月28日│100,000元│85年4月29日│027837││5│││││└─┴───────────┴─────────┴───────────┴────────┘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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