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2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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