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林明哲 被告 林鈺倫
林信榮 兼訴訟代理人林鈺倫被告 林宥辰
林容安 林信志 林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林山元 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林宥辰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山元於民國98年1月23日死亡,其配偶 林幼 已死亡,被繼承人長子 林信利 於84年7月2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林宥辰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子女原告林明哲、被告林信志、林信介、林信榮、 林榮安 、林鈺倫同為法定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尚未分割,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林山元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之遺產裁判分割等語。
二、被告林鈺倫、林信榮、林榮安、林信志、林信介則以:同意分割,沒有意見等語。
三、被告林宥辰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五、經查,原告主張林山元於98年1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財產,兩造為法定繼承人,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繼承,惟兩造迄今仍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2年11月14日北執和98年度贈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通知書、本院提存所111年10月14日(103)存智字第1149號函暨103年度存字第1149號提存通知書、除戶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7月26日苗院雅109司執良字第8543號函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計算結果匯總表、111年度存字第50號提存通知書等件為證,復有親等關聯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個人資料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6月16日領一字第1125311097號函附護照申請書、土地及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屬實。復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山元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家事第二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素芳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1149號提存款5,951,422元暨其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50號提存款1,159,034元暨其孳息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林明哲7/482林鈺倫7/483林信榮7/484林宥辰6/485林榮安7/486林信志7/487林信介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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