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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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田薛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田薛娥(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高雄市○○區○○○路○○○號)因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列管之獨居長者,於100年7月19日死亡,其在台並無親屬,且無親屬會議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狀請鈞院依法指定被繼承人田薛娥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田薛娥(女,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年7月19日死亡之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田薛娥之死亡除戶謄本1紙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就被繼承人田薛娥遺產部分,前已經本院於100年12月14日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選任 謝勝合 律師為被繼承人田薛娥之遺產管理人,該事件並已於100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謝勝合律師已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田薛娥之遺產管理人無訛。從而,本件被繼承人田薛娥之遺產,既前經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一切相關事宜,自無庸於本件再行選任。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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