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財園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財園涉犯妨害秩序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於民國97年3月25日以97年度偵字第39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5月12日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妨害秩序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97年3月25日以97年度偵字第39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5月12日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在卷(見偵卷第6頁),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12張等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予以沒收,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可以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出處│├────┼─────────────────┼────┼──────┤│1│港式49次序表│8張│偵卷第11頁│├────┼─────────────────┼────┼──────┤│2│彩券日報│7份│同上│├────┼─────────────────┼────┼──────┤│3│天機快報│15份│同上│├────┼─────────────────┼────┼──────┤│4│六合彩搶報│5份│同上│├────┼─────────────────┼────┼──────┤│5│ 黃大仙 神鑑│1本│同上│├────┼─────────────────┼────┼──────┤│6│香港賽馬手冊(聲請書誤載為寶馬手冊│1本│同上│││,應予更正)│││├────┼─────────────────┼────┼──────┤│7│金牌港碰樂透寶典│4本│同上│├────┼─────────────────┼────┼──────┤│8│六合樂透小寶典│3本│同上│├────┼─────────────────┼────┼──────┤│9│雙龍星秘笈寶鑑│3本│同上│├────┼─────────────────┼────┼──────┤│10│吉祥六合樂透寶典(扣押物品清單誤載│5本│同上│││為六和)│││├────┼─────────────────┼────┼──────┤│11│三碰王權威寶鑑│4本│同上│├────┼─────────────────┼────┼──────┤│12│六合香港落球紙張紀錄│1張│同上│└────┴─────────────────┴────┴──────┘